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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中哪些情形可单方申请?
来源 : 燕赵都市报     阅读 : 10535    作者 : 佚名    2015-03-19

近日,有市民反映,自己和丈夫由法院判决离婚,并把原夫妻共有房产归自己名下,而《房屋所有权证》在男方名下,那么到房产登记部门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用不用男方到场?

记者咨询了石家庄房屋登记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据介绍,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规定,房地产登记一般情况下应由双方共同申请,但有特殊情形的可单方申请,其中包括“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地产权利”。所以该市民的情况符合单方申请规定,女方可直接拿着法院文书、《房屋所有权证》、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石家庄石房大厦二楼转移登记窗口办理过户手续。

此外,其他单方申请的情形还包括:继承、受遗赠;因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变更申请变更登记;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申请不涉及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房屋灭失等。

(责任编辑/唐永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