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陶卫网讯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5月8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份刑事判决书,对王宗文在2012-2014年间先后诈骗客户的13起案件进行判决。王宗文,2004年6月因犯罪盗窃罪和诈骗罪被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08年7月又因犯罪盗窃罪判刑1年6个月,2009年11月刑满释放。2014年又因本案再次被捕。对于此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宜宾是翠屏区人民检察院在2015年1月时做出判决,而王宗文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终审判决。
案件一:2013年12月1日,王宗文冒充翠屏区西郊两路桥“名石瓷砖”门市业务经理并使用王红的名字,以“门市活动优惠”等借口,骗取罗某(甲)购买瓷砖和木门货款共11115元。
案件二:2013年11月,王宗文冒充翠屏区西郊两路桥“名石瓷砖”门市业务经理并使用王红的名字,以“门市活动优惠”等借口,骗取赵某甲木门款5980元以及赵某乙木门款1800元。
案件三:2013年11月,王宗文冒充翠屏区西郊两路桥“名石瓷砖”门市业务经理并使用王红的名字,谎称门市搞活动交定金优惠10%,向被害人陈某甲出售瓷砖和木门,骗取陈某甲定金5285元。
案件四:2013年11月,王宗文冒充翠屏区西郊两路桥“名石瓷砖”门市业务经理并使用王红的名字,谎称门市搞活动交定金优惠10%,向被害人段某某出售木门,骗取段某某木门款13100元。
案件五:2013年10月,王宗文冒充翠屏区西郊两路桥“名石瓷砖”门市业务经理并使用王红的名字,谎称门市搞活动交全款有优惠,骗取江某某木门款现金4234元。
案件六:2012年2月,王宗文冒充翠屏区西郊两路桥“名石瓷砖”门市业务经理并使用王红的名字,骗取李某某木门款定金2780元。
案件七: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王宗文冒充翠屏区西郊两路桥“名石瓷砖”门市业务经理并使用王红的名字,向柴某某及詹某某销售木门和瓷砖,骗取定金8400元。
案件八:2013年11月,王宗文冒充翠屏区西郊两路桥“名石瓷砖”门市业务经理并使用王红的名字,谎称门市搞活动交全款优惠10%,向何某某销售瓷砖和木门,骗取其金额6650元。
案件九:2013年11月,王宗文使用王红名字,假称付全款优惠10%,向罗某乙、黄某某销售瓷砖和门,共计骗取罗某乙7800元,黄某4500元。
案件十:2012年11月,王宗文使用王红名字,以“自由立方”门市老板的身份,向被害人胡某甲出售瓷砖,收取对方货款20777元,且未按约定交付全部货物,骗取胡某甲5000余元。
案件十一:2013年6月,王宗文使用王红的名字,想曹某某出售瓷砖,收取曹某某货款共37240元,且未按约定交付全部货物,骗取曹某某1万余元。据曹某某称,2013年6月,她到翠屏区江北建材城“广东佛山瓷砖”的店子看瓷砖,“王红”接待了她,她先后向王红交付了2500元定金以及货款35000元,而王红只运来一两万的货,自己被骗了一万多远。
案件十二:2013年9月,王宗文以“自由立方”门市老板的名义,使用王红名字,以先拿货后付款的方式,向胡某乙购买瓷砖,骗取胡某乙价值21789元瓷砖后逃逸。
案件十三:2013年3月至2013年7月,王宗文以“自由立方”门市老板的名义,使用王红名字,以先拿货后付款的方式,向古宝斯陶瓷西南营销中心公司陈某乙购买瓷砖,价值总计192691.4元。
上述的13起案件皆为王宗文冒充“名石瓷砖”门市业务经理以及利用“自由立方”合伙人身份,冒充王红名义共实施了13起诈骗案件,涉案金额达301124.4元。
据陶卫网记者了解,王宗文在2011年10月以王红身份与张某甲通过上网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期间王宗文向张某甲提出买瓷砖利润大,进而邀请张某甲、张某乙合伙开设店面进行瓷砖经营。2012年8月,王宗文和张某甲、张某乙夫妇各出资7.5万元在宜宾市翠屏区江北建材城开设“自由立方”门店经营瓷砖和门业。“自由立方”门店经营期间,张某甲、张某乙和王宗文到曹某某、陈某乙等人处进货,后因经营不善,且门店基本由王宗文一人打理,导致王宗文与张某甲和张某乙无法查清核对经营账务,王宗文于2013年10月13日潜逃,公安分局民警出动警力2014年1月24日在成都温江一火锅店将其抓获归案。
经二审审理查明,案件一至九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维持原判,而案件十至十三起因证据不足,所以因王宗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并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71644元。
(责任编辑/庞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