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各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村民委员会相关人员、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环保行政过错责任追责情形。如出现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环保民生实事等任务,影响工作大局或造成不良后果者,将对相关工作分管领导先免职后处理。
《佛山市陶瓷、铝型材和玻璃制造行业及VOCs排放企业整治方案》提出了多个行业的大气污染整治目标:涉及整治的63家陶瓷企业,要在今年11月1日前完成烟气治理。
(责任编辑 吴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