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商品系安徽欧上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份通过与当事人所谓的卖家“浙江嘉兴海州吊顶厂”的手机联系购进的零配件、外包装盒和小标贴等组装出来的。
当事人进货主要分成三部分,一是购进多款多型标注“OPPLE欧普”字样的空外包装盒,用于涉案物品的包装;二是购进多款多型浴霸产品散件等成品涉案物品,用于涉案商品的组装;三是购进标有“OPEPLI欧普”字样小标贴,用于涉案商品的标识。涉案商品组装完毕后,当事人将各涉案物品按所需类别进行简单组合,再把标有“OPEPLI 欧普”字样小标贴贴在拟销售的涉案商品上,按款按型按类别分别装入上述购进的标注“OPPLE欧普”字样的空外包装盒内拟对外销售。
采购涉案物品时是以现金方式付款的,购货款为3000元,双方交易中,无购销合同、收货单据等交易凭据。截至案发时已组装完成的数量为“OPPLE欧普”集成吊顶碳纤维浴霸”(630*235*347mm)59台、“OPPLE欧普集成吊顶 LED平板方灯”(340*30*310mm)191台、“OPPLE欧普集成吊顶 LED平板长灯”(640*30*310mm)35台,“OPPLE欧普集成吊顶换气扇”(340*205*347mm)3台,以及未装入外包装盒内的半成品“OPEPLI欧普”超导二号浴霸”47台。
由于涉案商品在市场上未有销路,始终未实现销售,目前已处于停产状态。案发后当事人称,拟以45元∕台价格销售“OPPLE欧普集成吊顶碳纤维浴霸”(630*235*347mm),以8元∕台价格销售“OPPLE欧普集成吊顶 LED平板方灯”(340*30*310mm),以10元∕台价格销售“OPPLE欧普集成吊顶 LED平板长灯”(640*30*310mm),以15元∕台价格销售“OPPLE欧普集成吊顶换气扇”(340*205*347mm),以55元∕台价格销售“OPPLE欧普集成吊顶超导二号浴霸”(630*235*347mm)。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安徽欧上厨卫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经营额应计为7163元。上述涉案商品经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侵权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的碳纤维浴霸59台、超导二号浴霸47台、LED平板长灯35台、LED平板方灯191台、换气扇3台、集成吊顶空外包装盒686个、小标贴600个;
2、罚款8000元。
小编提醒:企业应当拥有商标意识,被侵权的公司也应当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责任编辑/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