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陶瓷”地理标志注册一波三折,佛山市陶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陶瓷协会”)历时10年申请未果,佛山市建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建材协会”)受50家陶企委托进行申请。至此,两大行业协会狭路相逢,为争取商标申请资格各不相让。
继6月份授权公投取消后,关于“佛山陶瓷”商标授权之争,最近又有新进展:2015年10月27日,陶瓷协会一纸诉状,将建材协会告上了法庭。11月24日下午两点半,该案在禅城区法院开庭,笔者全程旁听了庭审过程。庭上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最终宣判结果将于12月4日公布。
陶瓷协会OR建材协会对薄公堂
陶瓷协会代表:陶瓷协会副会长潘勇文
建材协会代表:建材协会秘书长孔海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建材协会《“佛山陶瓷”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征求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的3段文字表述。
争议一:
“在此之前,陶瓷协会于10年前便开始向国家申请注册‘佛山陶瓷’商标工作,先后于2007年、2011年、2014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均被国家商标局驳回。”其中,争议点在于2011年、2014年是否被驳回。
潘:这一说法显然不是事实,是建材协会煽动相关方对陶瓷协会不满,为了骗取企业和政府支持而编造的谣言。事实是陶瓷协会坚持不懈向国家商标局申报“佛山陶瓷”区域品牌商标,获得了国家商标局注册的“石湾公仔”和“陶瓷协会”商标。2014年陶瓷协会再次申请的“佛山陶瓷”商标,国家商标局已受理,正在审理中,并未下达驳回通知。
孔:关于陶瓷协会2011年申请被驳回,是依据2015年1月27日,市经信局协调会议中,陶瓷协会秘书长白梅说的,陶瓷协会2011年的第二次申请注册“佛山陶瓷”商标时,国家商标局连受理都没有接纳,就将其驳回了。
关于陶瓷协会2014年申请被驳回,虽然所述的驳回时间与实际驳回时间有所出入,但言论总体上并无过错,而且答辩人当时已经在相关的媒体上做出了更正。驳回时间出现有误,原因有3个方面:
第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申请以地理标志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该经该地理标志地区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而陶瓷协会没有获得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授权,被驳回是必然的、肯定的。
第二,依据《商标法》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审定公布”。陶瓷协会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时间为2014年7月4日,按有效审理期限九个月计算,即至2015年4月4日截止,而在此日期前未见公布,可视为注册申请失败(即被驳回)。
第三,该言论是引用了陶瓷协会自己的陈述。在2015年1月27日,由市经信局主持的协调会议中,陶瓷协会承认了如果没有得到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授权书,就将会于2015年3月4日被驳回注册申请(实际为4月4日截止)。
争议二:
“原因是3次申请中,均故意绕开佛山市政府的授权,意在躲避政府监管,也未正式向佛山市工商局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潘:事实是,2008年开始,市人民政府便发布了《印发佛山陶瓷产业扶优持强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办【2008】120号),《印发佛山陶瓷产业发展规划(2008-2015)的通知》(佛府办【2008】121号),《转发市工商局佛山市创建区域品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0】478号等文件,明确要求并支持陶瓷协会的申报工作,市工商局也曾经组织和参加陶瓷协会的申报工作,陶瓷协会没有任何理由绕开政府,躲避监管。
孔:陶瓷协会在3次申请中,均未向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商标注册的授权申请,从未获得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为其出具的商标注册授权书,这是千真万确的事实。否则就没有两家协会为“佛山陶瓷”商标注册授权之争事情,也不会引发本次纠纷。
陶瓷协会或代理机构不可能不清楚国家的法律、法规,明知国家有明确的规定,而陶瓷协会却仍然一意孤行,其动机和意图自然受到广大陶瓷企业和社会的广泛质疑,“故意绕开佛山市政府的授权,意在躲避政府的监管”也就成为自然的事实。
在2015年1月27日,由市经信局主持的协调会议中,陶瓷协会秘书长白梅也公开承认做得不足,“这里面要讲,我们有一件事情向市工商局沟通不够,因我们做的工作就一直在做,我们没有直接向市工商局,特别向我们张科(张红海)汇报,因为我们就是一直在做这事情。”
陶瓷协会提供的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表明,市人民政府支持“佛山陶瓷”商标注册申请工作,这一事实没有争议。但政府文件并没有指定只支持“陶瓷协会”一家单位,其中写道“支持鼓励佛山市陶瓷行业协会、商会注册申报‘佛山陶瓷’区域品牌”,说明市人民政府不只是支持陶瓷协会独家单位,陶瓷协会并不是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唯一申请“佛山陶瓷”商标的单位。
争议三:
“按国家商标局的规定,申请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收费只为3000元/件,而目前佛山市陶瓷行业协会已经花费政府的资金近100万元,仍然未获得成功。显然,没有按照国家的法定程序,靠‘走人脉’的方式是不可取的,不但浪费了国家和企业的大量金钱,而且造成了腐败行为的孳生”。
“陶瓷协会的做法显然是动机不纯的,近10年的时间仍无法向企业做出交待,已不能胜任企业委托。为此,广大陶瓷企业在无奈之下,强烈要求由建材协会承担该工作。”
潘:上述言论,是歪曲事实,是恶意攻击。100万元的资金的用途是“创建‘佛山陶瓷’区域品牌”。这一项目开工日期是2005年10月,建成于2007年,验收日期是2012年9月,计划投资261.7万元,实际总投资360万元(其中专项资金200万元,自筹资金81.7万元)。按照项目确定的主要工作内容,我们做了6项工作,包括:1、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了FCQC商标;2、制定了“佛山陶瓷”区域品牌产品质量标准,经过相关企业讨论通过,并经陶瓷相关专家及市技术质量监督局等标准相关人士和领导参加的专家审定会审定;3、制定了“佛山陶瓷”区域品牌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4、组成了29家首批“佛山陶瓷”区域品牌的成员企业;5、2007年协会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佛山陶瓷”集体商标。同年11月商标总局以“佛山”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理由而不予注册。2012年协会对商标做出修改后再次向商标总局提出申请,现仍在审理过程中;6、做了大量的产品创新,提高质量,提高品牌效果和企业形象,推行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组织企业参与国家交流,扩展国外市场,提高“佛山陶瓷”水平和影响力的工作。
项目主要经费开支包括,商标征集经费10万;商标申报费5万;产品质量标准的编写,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编写,专家审定费,产品检测费,标准印刷费,专家咨询考察费等40万;新闻发布会(含宣传片,参会人员交通、食宿费、会场、晚宴等)费用30万;以及其他费用15万。
孔:关于“陶瓷协会已经花费了政府近100多万元”的说法,来源于2015年3月3日,市经信局约谈建材协会会长萧礼标一行时,吴蕾副局长的说话,“……那么,他(陶瓷协会)今天提供的这样一份材料,有点头疼,而且他们说政府已经给了他差不多上百万的资金,去叫他(陶瓷协会)注册‘佛山陶瓷’这个品牌……。”
陶瓷协会在多个场合里也表示,承认了花费了政府100多万元去办这件事(申请注册“佛山陶瓷”商标),由于申请注册该商标难度很大,需要“走人脉”;而所谓“走人脉”就是一种腐败行为。
各执一词
潘勇文:
自2008年开始,陶瓷协会便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陶瓷产业发展规划》、《印发佛山市陶瓷产业扶优扶强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在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和广大陶瓷企业的支持下,开展佛山陶瓷行业“区域品牌”创建工作,至今已申报并成功注册了“石湾公仔”证明商标和“佛山市陶瓷行业协会”集体商标,得到了社会公众好评,促进了产业的发展。
一直以来,陶瓷协会都十分重视“佛山陶瓷”商标的申报工作,并为此付出了不懈努力。由于国家商标局认为“佛山陶瓷”中的“佛山”是县级以上地名,“佛山陶瓷”申报的建筑陶瓷(第19类)是现代工业产品而不同意注册。但是,陶瓷协会一直以来仍坚持“佛山陶瓷”的申报工作,并为此付出了艰辛和不懈的努力。2014年陶瓷协会再次提出“佛山陶瓷”商标的申请,国家商标局受理并进入了审查程序,至今仍在审查过程中,并未下达驳回通知。国家商标局对陶瓷协会的申报工作和不懈的坚持,评价是正面的,但“佛山陶瓷”商标的审批难度也是显而易见的。
建材协会是2013年8月新成立的社会团体,也于2015年2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佛山陶瓷”证明商标的申请,得到受理,等待进入审查程序。但是,建材协会的申请能否批准,国家商标局已有明确表态。2015年5月26日建材协会在佛山皇冠假日酒店举办了“佛山陶瓷商标使用管理推广工作会”,6月11日又在同一地点召开媒体见面会,散发了《意见书》,编造谣言,向企业、政府、媒体和社会公众对陶瓷协会进行恶意的诽谤和污蔑,给陶瓷协会造成了极大伤害。
“佛山陶瓷”作为公共资源,陶瓷协会和建材协会均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申请,但建材协会剑走偏锋,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通过召开媒体见面会、散发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发布针对陶瓷协会的虚假失实言论,意在贬低陶瓷协会人格、恶意损害陶瓷协会声誉,不仅误导了广大不知情的企业和民众,而且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佛山陶瓷”商标审批难度虽然很大,在陶瓷协会坚持不懈的努力下,成功注册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在建材协会的搅局下成为不可能,对佛山陶瓷业造成的损失也是显而易见的。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建材协会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名誉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孔海发:
2013年9月,建材协会在成立之初,收到了来自企业的30多份提案,要求建材协会代表企业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佛山陶瓷”证明商标。2014年9月,建材协会再次收到来自佛山陶瓷企业的150多份提案,其中1/3的提案与申请注册“佛山陶瓷”商标有关,强烈要求建材协会加快“佛山陶瓷”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工作。
陶瓷协会虽然早于建材协会申请“佛山陶瓷”商标,但一直未向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申请该商标的注册授权,而建材协会是第一家向市工商局、市人民政府提出授权申请的合法单位,从法律角度上,建材协会申请“佛山陶瓷”商标早于陶瓷协会。
在市经信局于2015年5月20日,决定以“公投”方式确定授权对象时,建材协会依据会议达成的共识,为了让事情透明、公开,以合法的方式进行宣传竞争,以实事求是的方式揭示竞争对手的过错和短处,这是竞争的正常手段,方法并无过错和不妥。建材协会在《意见书》中所陈述的内容均为事实。
而陶瓷协会在申请注册“佛山陶瓷”商标过程中,存在诸多违规行为,隐瞒某些事实,意图欺骗政府和广大陶瓷企业。陶瓷协会3次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佛山陶瓷”商标时,均未向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授权,以不清楚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为理由不成立的。陶瓷协会在多个场合、多次媒体面前陈述10年前已经启动“佛山陶瓷”商标申请工作,为何偏要在建材协会申请注册授权时,才向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争抢商标注册的授权书呢?其行为似乎是搅局,但实质是动机不纯,并且意图隐瞒不纯动机,已构成欺骗政府和陶瓷企业的事实,陶瓷协会应该向市人民政府和广大陶瓷企业做出解释。
根据《许可法》,申请许可的个人和单位应该由下而上,不应该超越下级行政机关的受权,而越级向上申报。陶瓷协会向国家商标局提交申请材料后,明知材料不全,却一直没有向国家商标局补交材料,而是在建材协会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授权申请之际,事隔6个多月,才向政府提出国家商标局要求其补充提交授权书,显然不符合事实。
陶瓷协会没有得到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授权情况下,越级向上级行政部门申请。在申报材料不齐情况下,没有按法定时间内提交补充材料,反而编造理由、强辞夺理,不但违反了《许可法》,而且欺骗市经信局及相关部门,造成市经信局的误判,妨碍了建材协会的正常工作推进。
事件还原
2007年,陶瓷协会向国家工商总局提交申请“佛山陶瓷”地理标志被驳回。
2011年,陶瓷协会再次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佛山陶瓷”地理标志,未果。
2014年7月4日,陶瓷协会第三次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佛山陶瓷”地理标志,后获得受理。
2014年11月8日,建材协会向市工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提交“佛山陶瓷”证明商标注册授权申请书,后获得同意授权书。
2015年1月15日,建材协会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了更高层面的授权申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委托市经信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处理。与此同时,陶瓷协会也向市经信局提出授权申请。
2015年2月10日,建材协会凭市工商局出具的授权书,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佛山陶瓷”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后获得受理。
2015年5月26日,建材协会组织数十家佛山陶瓷企业,在佛山皇冠假日酒店召开了“‘佛山陶瓷’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征求意见工作会议”,现场派发了《意见书》,并称市经信息局将以企业投票方式(公投)决定授权对象。
2015年6月11日,建材协会告知媒体,市经信局取消对两家协会的进一步授权,原定于当月20日的公投取消。
2015年7月8日,陶瓷协会委托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向建材协会发律师函,以“恶意攻击”为由,要求建材协会赔礼道歉。建材协会认为不存在过错,拒绝了陶瓷协会的要求,但同意协商有关事宜。
2015年7月15日,两家协会有关人员在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协商未果。但就2014年7月4日申请注册的驳回时间表述不准确,建材协会在相关媒体进行了更正刊登。
2015年9月30日,国家商标局正式驳回两家协会申请。驳回理由之一是,两家协会同时提交了“佛山陶瓷”地理标志申请,“佛山市政府对两申请人进行协调,但未达成一致,因此无法为任何一家申请人出具相关政府文件,以避免市场混乱和消费者误认”。
2015年10月27日,陶瓷协会向禅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建材协会侵犯名誉权,要求建材协会立即停止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并在《佛山日报》、《陶城报》和华夏陶瓷网等报纸和网上刊发致歉信,向其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名誉损失费人民币2万元。
2015年11月24日,该案在禅城区法院第二十五庭开庭审理,陶瓷协会副会长潘勇文、建材协会秘书长孔海发代表出席,庭上双方未达成调解。
2015年12月4日,将正式宣判。
(责任编辑/唐永谊)